项目名称: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教育局智慧课堂开发建设与应用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
441900-25-201705-441925-0234
首次公告日期:
2017年05月05 日
采购人名称: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常平镇园林路2号(旧中心小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广州有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经办人名称:
卓小姐
联系电话:
0769-23362836
澄清事项:
(1)原文出处:招标文件第 58页第31项 原文内容: 31、中标通知书及履约能力审查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2)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合同等参与了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步骤、标准所有评审附件内容的主要证明文件(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售后服务的,亦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材料)的原件给广州有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果审查通过,则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东莞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此情况下,将对商务和技术上充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审核,依此类推。或重新组织实施本项目采购。4)《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修改为: 31、中标通知书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2)《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澄清公告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备注:
上述内容,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内容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